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人身保險業務員變更登錄證字號作業辦法
104年2月6日本會第6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為辦理人身保險業務員得申請變更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字號,特定訂本作業辦法。
二、 登錄業務員之登錄證字號自民國103年9月1日起改為同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號,未具合格證號者(「代理人及經紀人轉入者」或「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發布前已在所屬公司連續服務滿一年,業績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由壽險公會另編列登錄證字號。
三、 登錄業務員得申請變更登錄證字號,申請變更登錄證字號者,應經由其登錄所屬公司函並檢具「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字號變更申請書」附有關證件,向壽險公會申請辦理登錄證字號變更。
四、 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登錄業務員,應經其所屬公司函並檢具「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字號變更申請書」附有關證件,透過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保代公會、保經公會)彙整向壽險公會申請辦理登錄證字號變更。
五、 登錄業務員申請辦理登錄證字號變更,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登錄證字號第6碼至第10碼含有3個「4」以上者。(登錄證字號共計10碼阿拉伯數字,登錄證字號前5碼為參加測驗年度(4碼)及次別(1碼)不得申請變更)
(二)諧音不雅者必須個案申請(須述明不雅原因,經重新配賦後,不得再以諧音不雅為由申請變更)。 未符合上開原則者,不得申請辦理登錄證字號變更。
六、 登錄業務員申請變更登錄證字號以一次為限,一經壽險公會重新配賦新登錄證字號後(登錄證字號不得自行挑選),不得再申請復原。
七、 業務員受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懲處期間者,不得申請變更登錄證字號。
八、 登錄業務員申請辦理登錄證字號變更,壽險公會僅重新配賦新登錄證字號,至於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號,仍維持其原合格證號;補發合格證明書時亦同。
九、 登錄業務員申請辦理登錄證字號變更者,更正費用每筆以新台幣100元計。
十、 登錄業務員申請辦理登錄證字號變更者,因檢附資料有缺失、變更項目未符本辦法規定者,壽險公會將檢還相關資料,但不予退費。
十一、 本作業辦法經壽險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