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施行後壽險業因應措施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99年2月1日公佈,將於本(3)日起生效。本條規定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之未成年人於未滿15足歲前死亡者,不能有死亡保險金之給付,保險公司僅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也就是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障要到滿15足歲才能開始。 壽險業為配合該法修正,對保險商品採取的因應措施如下:
(一) 自本(3)日起,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新投保的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均需符合修正後規定。
(二) 在99年2月3日前投保的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追溯適用修正後規定。
(三) 一年期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以人壽保險、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組合之綜合保險商品,於本(3)日起續保者,必須符合修正後規定,但殘廢與醫療保障部分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