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務員各種測驗合格人員申請補發證明書辦法
103.11.11 本會第6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一、 本會以證明書方式補發,補發時不辦理任何資料更正。
二、 各壽險公司登錄業務員應經其所屬公司(登錄單位)向本會申請補發。
三、 保險代理人公司及經紀人公司登錄業務員向本會申請補發時,分別由各該業登錄單位彙整向本會辦理。
四、 測驗合格人員或目前為註銷登錄業務員(以下簡稱非登錄中業務員)得以個人名義自費向本會申請補發。
五、 每位登錄業務員於申請補發時,應依前台北市公會第8屆第5次理監事暨業務發展委員會委員聯席會議決議繳交補發證明書費300元;經審查不予補發者,亦不予退費。
六、 各登錄單位應以正式公文,檢附「申請補發證明書名冊」暨電腦媒體;非登錄中業務員個人向本會申請應以「補發各種測驗合格證明書申請表(個人申請用)」送本會辦理。
七、 本會依各登錄單位申請補發證明書清冊所列之各項資料與有關電腦檔驗對、審查,符合者予以補發,不符合者則不予補發;以個人名義申請者亦同。
八、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發布前已通過本會舉辦之人壽保險業務人員專門(一般)課程測驗合格,於民國84年7月17日前未辦理過登錄者,不適用本辦法。 註: 人身保險業務員中級專業課程測驗、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限參加本會測驗者)、「人身保險業務員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保險與財務規劃訓練課程」(種子講師)(一般班)合格證明書補發適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