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為確保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具有一定之保險成分比重,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並與他業金融商品有所區隔,暨配合行政院金融市場套案提高國人保險保障之政策推動,於96年10月1日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並於99年2月10日修訂該最低比率規範;嗣金管會108年12月24日令頒「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以下簡稱最低比率規範),將原規範於不同函令有關投資型人壽保險與非投資型人壽保險最低比率之規範整併至單一法規,該最低比率規範並於109年6月30日修訂。
為增進民眾及保險從業人員對於最低比率規範意義的了解,爰特別說明如下:
一、比率定義:
所謂「比率」是指死亡給付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金額所得出的比值,其計算公式為:
比率=死亡給付金額÷保單帳戶價值金額×100%,但如被保險人為未滿15足歲、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人,其死亡給付依據保單條款約定係指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以109年7月1日(含)後簽訂之投資型人壽保險新契約與契約轉換為例,其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級距及應適用之最低比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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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到達年齡 |
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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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以下 |
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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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歲~40歲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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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歲~50歲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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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歲~60歲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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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歲~70歲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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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歲~90歲 |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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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歲以上 |
100% |
「到達年齡」是指每年重新計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非原始投保年齡。若被保險人投保時為20歲,則在其30歲以前均適用190%之比率;在31歲以後隨年齡增加,31歲至40歲適用160%之比率;41歲至50歲適用140%之比率;51歲至60歲適用120%之比率;61歲至70歲適用110%之比率;71歲至90歲適用102%之比率;91歲以後則適用100%之比率。
二、名詞說明:
(一)「基本保額」係指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相關約定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保單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
1.甲型: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2.乙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
三、檢測時間點:
比率之檢測時點是以要保人投保、每次繳交保險費及申請基本保額變更時重新計算該保單應符合之最低比率,若保單無繳交續期或彈性保險費及變更基本保額之情形時,則尚無重新計算比率之需要。
舉例:
(一)甲型死亡保障(以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中,取其較大者作為身故保險金)
說明:
1.若被保險人王先生30歲時投保,其初始保單帳戶價值為100萬元,則其死亡給付至少應有190萬元,王先生投保的是甲型死亡保障(以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中,取其較大者作為身故保險金),則基本保額應達190萬元以上,始能符合最低比率要求。
2.假設王先生到50歲時,其保單帳戶價值已上升至290萬元,又擬再繳交保險費使其保單帳戶價值達300萬元,此時因該筆保險費繳入後(300/300=100%)將使保單不符合50歲所對應的最低比率140%,王先生得考慮先申請提高基本保額,王先生投保的是甲型死亡保障,則基本保額應先提高至420萬元以上,使保單的比率超過140%,保險公司才能受理王先生繳交該筆保險費。
(二)乙型死亡保障(以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作為身故保險金)
說明:
1.若被保險人王先生30歲時投保,其初始保單帳戶價值為100萬元,則其死亡給付至少應有190萬元,王先生投保的是乙型死亡保障(以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作為身故保險金),則基本保額應達90萬元以上,始能符合最低比率要求。
2.假設王先生到50歲時,其保單帳戶價值已上升至290萬元,又擬再繳交保險費使其保單帳戶價值達300萬元,此時因該筆保險費繳入後(390/300=130%)將使保單不符合50歲所對應的最低比率140%,王先生得考慮先申請提高基本保額,如王先生投保的是乙型死亡保障,則基本保額應先提高至120萬元以上,使保單的比率超過140%,保險公司才能受理王先生繳交該筆保險費。
四、適用範圍:
96年10月1日以後簽訂之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均應依照契約簽訂當時主管機關所頒佈之最低比率規範辦理;另投資型年金保險契約不納入最低比率規範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