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
金管會111年7月5日金管保壽字第1110429002號函修正後同意辦理
一、 各保險公司對身心障礙者之核保,應遵循下列原則:
(1)對肢體障礙者宜比照一般之核保規則辦理,即對被保險人之身體狀況、所從事職業內容之危險程度、個人或家庭之財務狀況等因素予以評估。
(2)對心智障礙者應參考險種之特性及公司核保之相關考量因素,從照顧其合理權益之角度,評估心智、身體狀況、所從事職業內容之危險程度、個人或家庭之財務狀況等因素予以進行危險評估,以核定適當之承保條件。
二、 各保險公司應要求業務員於招攬身心障礙之被保險人時,對公司承保條件與核保規則加以說明,並提供有關之諮詢服務。
三、 對於投保前已符合「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等級狀況之被保險人,各保險公司得於其投保時要求出具除外責任同意書,以避免保險事故發生後,申請理賠時可能產生之認定上爭議。
四、 保險公司對身心障礙者之未承保案件,應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通知契約要保人。
五、 各保險公司應建立承保身心障礙者之經驗統計資料,或參考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建立之經驗統計資料庫,以為日後修正承保標準之依據。
六、 各保險公司應參照「保險業身心障礙者核保評估程序」(如附件)建立兼顧風險管理及身心障礙者保險保障基本需求之核保評估程序。
附件 - 保險業身心障礙者核保評估程序
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益保障,符合公平待客原則,依「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第六點規定訂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稱之身心障礙者,係指被保險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認定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三、評估風險及計收保費應基於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且不得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 四、 核保人員為身心障礙者之核保作業時,除應遵循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評估保險需求及保險適合度,並應綜合考量下列原則:
(一) 須依個別障礙情況核定,不宜逕以被保險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拒保或有不公平待遇。
(二) 除如身心障礙項目非因疾病所致者、非多重身心障礙者,及非已有顯著合併症或後遺症存在者,採取不加費承保,應依險種特性、被保險人之心智、身體狀況、病因、所從事職業內容之危險程度、個人或家庭之財務狀況等因素(如身心障礙核保審查評估要點)予以綜合評估,以核定適當之承保條件。
(三)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辦理投保事宜;如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投保事宜;如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則宜由其輔助人輔助辦理投保事宜。
五、經核保風險評估達到附加條件承保時,應說明審查結果並取得保戶簽名同意後,方可承保。
六、身心障礙保件審查後,應依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編訂之身心障礙統計填報作業進行填報。
七、本核保程序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與公司規定辦理。
附表 - 身心障礙核保審查評估要點
核保人員為身心障礙者之核保作業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原則:
一、 應了解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具相當性。
二、 須依個別障礙情況核定應否加作相關之體檢項目及調閱病歷,不宜逕行拒保或有不公平待遇。
三、 須評估保險金額、保險費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與職業等之資訊或文件是否具相當性。
四、 對身心障礙者宜比照一般之核保規則辦理,不得只因身心障礙身分而逕作核保決定,應依投保險種特性、被保險人致成身心障礙原因以及目前之心智及身體狀況等參照「身心障礙核保審查評估要點」,以及所從事職業內容之危險程度、個人或家庭之財務狀況等因素予以綜合評估,以評估適當之核保決定。核保決定包含標準體承保、加費、批註除外、減額、延期或婉拒承保。如經核保風險評估達到加費、批註除外、減額等附加條件承保時,應說明審查結果並取得保戶簽名同意後,方可承保。
身心障礙核保審查評估要點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6 |
類別 | 智能障礙者 | |
障礙情況 | 臨床表現為明顯的智力損害,以及社會適應功能損害,包括學習障礙、社會適應障礙及不成熟的表現。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險種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造成障礙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及目前心智、身體狀況。 2.需注意生活是否可自理、有無社會適應能力(工作、學習)及應答能力。 3.確認被保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告知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及目前心智、身體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 病歷:可確認原因及完整的治療方式、有無合併症或後遺症以及癒後及目前心智、身體狀況。 ② 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 ③ 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外觀、生活自理能力、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
癌症險 | 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告知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及目前心智、身體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或是完成體檢。 |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9 |
類別 | 植物人 | |
障礙情況 | 「大腦功能嚴重障礙,完全臥床,無法照顧自己飲食起居及通便,無法與他人溝通者」,一經鑑定,列入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極重度」等級。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險種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已達給付條件無法受理。 | 已達給付條件無法受理 | 已達給付條件無法受理。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
癌症險 |
1.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2.確認被保人生活及心智、身體狀況。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監護人需檢附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登記後之監護人身分資料。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藉由派員調查確認被保險人目前心智、身體狀況及監護人整體現況。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監護人需檢附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登記後之監護人身分資料。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10 |
類別 | 失智症者 | |
障礙情況 | 失智症是一群症狀的組合(症候群),它的症狀不單純只有記憶力的減退,還會影響到其他認知功能,包括有語言能力、空間感、計算力、判斷力、抽象思考能力、注意力等各方面的功能退化,同時可能出現干擾行為、個性改變、妄想或幻覺等症狀,這些症狀的嚴重程度足以影響其人際關係與工作能力。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 造成障礙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 2. 是否同時有其他疾病存在,如其他慢性病、精神疾病、心臟疾病存在。 3. 控制狀況是否有病因不明或是惡化嚴重。 4. 確認被保人生活及目前心智、身體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告知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及目前心智、身體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罹病原因、程度及完整的治療方式、有無合併症或後遺症。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
癌症險 |
1.造成障礙的原因為何?屬於疾病或意外導致? 2.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告知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目前心智、身體狀況。 3.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11 |
類別 | 自病症者 | |
障礙情況 | 由腦部發育障礙所導致的疾病,其特徵是情緒,言語和非言語的表達困難及社交互動障礙,會對限制性行為與重複性動作有明顯的興趣。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造成障礙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 2. 自閉症障礙包括複雜神經發展問題,需評估是否同時有相關疾病存在情形,如:智能障礙、學習困難、癲癇、憂鬱症、焦慮、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易脆X染色體症候群等或其他狀況。 3. 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 4. 目前體況、體檢結果為何(藉由普通體檢了解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及恢復改善狀況)。 5. 確認被保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獨立生活、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有無共病情形、合併症或後遺症以及癒後狀況。(如有其他病症則得視情況加調閱相關病歷資料)。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得知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等(且若有其他合併症得視情況加檢其他項目)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及社會適應能力(工作、學習)、應答能力、外觀表徵、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得可藉由派員以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1.造成障礙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 2.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3.確認被保人目前體況是否良好。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並輔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評估其可保性。 註:經評估後其病史,倘有其他相關疾病存在情形(如:智能障礙、學習困難、癲癇、憂鬱症、焦慮、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易脆X染色體症候群等或其他狀況)或併發症,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12 |
類別 | 慢性精神病患者 | |
障礙情況 | 精神病是精神疾病的一種,包含思覺失調症、妄想症及躁鬱症。思覺失調症(以前稱為精神分裂症),常見症狀包括妄想、思維障礙、幻聽、社交功能障礙、抑鬱以及缺乏應有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同時常伴有其他精神健康問題,包括焦慮症、重性抑鬱障礙或物質使用疾患,最主要的治療方法為抗精神病藥物治療,同時配合諮商、工作訓練與社會復元。核保評估要點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造成障礙的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毒藥物癮或意外導致。 2.精神疾病發作的頻率與發作時的症狀和前後狀態,是否有意識喪失。 3.是否有伴隨酗酒、濫用藥物成癮之情況。 4.確認被保險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5.目前是否服藥治療。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服藥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有無發作的頻率與發作時的症狀和前後狀態,是否有意識喪失狀況、是否有伴隨酗酒、濫用藥物成癮之情況、是否無法工作、影響日常生活。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1.造成障礙的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毒藥、物癮或意外導致。 2.精神疾病發作的頻率與發作時的症狀和前後狀態,是否有意識喪失。 3.是否有伴隨酗酒、濫用藥物成癮之情況。 4.確認被保險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5.目前是否服藥治療。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服藥狀況,並輔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評估其可保性。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有無發作的頻率與發作時的症狀和前後狀態,是否有意識喪失狀況、是否有伴隨酗酒、濫用藥物成癮之情況、是否無法工作、影響日常生活。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癌症險 | 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服藥狀況。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或是完成體檢。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14 |
類別 |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 |
障礙情況 |
癲癇是一種神經系統疾病,特徵為陣發性、短暫性的腦功能紊亂(發作),有許多可能的病因。原本正常的神經元活動突然變得紊亂,導致有怪異的感覺、情緒、行為出現,甚至神志恍惚、抽搐、肌肉痙攣或意識喪失等症狀(上述症狀可單獨出現也可多種狀態並存)。任何造成正常神經元活動紊亂的原因,從疾病、腦損傷到異常腦發育,都會導致發作。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係指同時具有下述情形之一者: 1.醫囑持續性及規則性服用二種以上(含二種)抗癲癇藥物治療至少一年以上,其近三個月內血中藥物已達治療濃度,且近一年內,平均每月仍有一次以上合併有意識喪失、明顯妨礙工作、學習或影響外界溝通之嚴重發作者。 2.雖未完全符合前項條件,但有充分醫學理由,經鑑定醫師認定,其發作情形確實嚴重影響其日常生活或工作者。 (備註:重新鑑定期間:二年)核保評估要點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造成障礙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 2.造成癲癇的病因為病因不明、頭部損傷、腦腫瘤、腦中風、感染或出生即有缺陷(如腦性麻痺)等(如為疾病導致,需再依該疾病的審核重點進行評估)。 3.癲癇原因、發作的頻率、程度、治療的方式、最後一次發作時間以及有無合併症、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4.目前體況、體檢結果為何(藉由普通體檢了解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及恢復改善狀況)。 5.確認被保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追蹤檢查報告、有無合併症或後遺症以及癒後狀況。(倘有其他病症則得視情況加調閱相關病歷資料)。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普通體檢(可得知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等)(若有其他合併症得視情況加檢其他項目)。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工作、學習)、應答能力、外觀表徵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1.造成障礙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 2.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3.確認被保人目前體況是否良好。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並輔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評估其可保性。 註:經評估後其病史,頻繁發作或有其他合併症,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 |
癌症險 | 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服藥狀況。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1 |
類別 | 視覺障礙者 | |
障礙情況 |
1.先天、意外或眼睛疾病導致視障 2.其他疾病導致視障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 須了解造成視障導因原因是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導致。 A. 先天疾病、意外因素造成視覺器官及功能異常,需評估除視覺障礙外是否有合併其他異常。 B. 後天疾病因素造成視覺器官及功能異常,例如: ①白內障、青光眼..等眼睛疾病造成視覺障礙,依診斷或病歷排除是否有其他疾病。 ②糖尿病控制情況不良合併視網膜病變、新生血管性青光眼,除視覺障礙之外是否有慢性疾病或合併症。 ③ 其他:例如腫瘤 2. 目前體況、體檢結果為何(藉由普通體檢了解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及恢復改善狀況)。 3. 確認被保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追蹤檢查報告、有無合併症或後遺症以及癒後狀況。(倘有其他病症則得視情況加調閱相關病歷資料)。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普通體檢(可得知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等)(若有其他合併症得視情況加檢其他項目)。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工作、學習)、應答能力、外觀表徵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1.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2.確認被保人目前體況是否良好目前、訪視生調評估其生活自理能力、工作型態、社交情形。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並輔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評估其可保性。 |
癌症險 | 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服藥狀況。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2 |
類別 | 聽覺障礙者 | |
障礙情況 |
1.先天、意外或耳朵疾病導致聽障 2.其他疾病導致聽障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須了解造成聽覺機能障礙導因原因是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導致。 例如: A.先天疾病、意外因素造成聽覺器官及功能異常,需評估除聽覺障礙外是否有合併其他異常。 B.後天疾病因素造成聽覺器官及功能異常,例如: ①中耳炎、腮腺炎、耳道畸型..等耳朵疾病造成聽覺障礙,依診斷或病歷排除是否有其他疾病。 ②藥物治療引起或暴露在噪音中造成聽覺障礙,需評估是否已排除此導因。 ③其他;例如腫瘤。 2.目前體況、體檢結果為何(藉由普通體檢了解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及恢復改善狀況)。 3.確認被保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追蹤檢查報告、有無合併症或後遺症以及癒後狀況。(倘有其他病症則得視情況加調閱相關病歷資料)。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普通體檢(可得知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等)(若有其他合併症得視情況加檢其他項目)。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工作、學習)、應答能力、外觀表徵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1.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2.確認被保人目前體況是否良好目前、訪視生調評估其生活自理能力、工作型態、社交情形。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並輔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評估其可保性。 |
癌症險 | 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服藥狀況。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3 |
類別 | 平衡機能障礙者 | |
障礙情況 |
因疾病或意外導致平衡器官如感覺神經系統、前庭神經系統、小腦脊髓基底核或其他中樞神經病變,引致之長久持續性之平衡障礙。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須了解造成平衡機能障礙導因/原因是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導致。 2.需參考該其導因及治療狀況,目前狀況以及是否造成其他後遺症,進行整體評估。 3.目前體況、體檢結果為何(藉由普通體檢了解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及恢復改善狀況)。 4.確認被保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追蹤檢查報告、有無合併症或後遺症以及癒後狀況。(倘有其他病症則得視情況加調閱相關病歷資料)。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普通體檢(可得知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等)(若有其他合併症得視情況加檢其他項目)。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工作、學習)、應答能力、外觀表徵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1.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2.確認被保人目前體況是否良好目前、訪視生調評估其生活自理能力、工作型態、社交情形。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並輔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評估其可保性。 |
癌症險 | 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或是完成體檢。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三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功能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04 |
類別 |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 |
障礙情況 |
1.唇顎裂及顏面相關畸形經整形重建手術後,仍因嗓音功能問題所致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2.聽覺器官構造及功能異常引起重度聽覺障礙合併言語障礙, 仍因嗓音功能、構音功能、言語功能的流暢和節律問題所致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3.兒童發展障礙所致語言遲緩或老化等疾病合併聽語障礙,仍因嗓音功能、構音功能、言語功能的流暢和節律問題所致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4.腦外傷、腦部疾病引起失語症合併言語障礙,仍因嗓音功能問題所致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5.頭頸部惡性腫瘤,如:口腔癌、舌癌、鼻咽癌、喉癌治療後合併嗓音功能、口結構、咽結構、喉結構問題所致聲音機能或語言障礙、吞嚥機能障礙。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意外或自殘導致。如為疾病導致,則需參考該疾病的審核重點進行評估,其造成障礙原因有唇顎裂及顏面相關畸形、聽覺器官構造及功能異常、腦外傷、頭頸部惡性腫瘤造成的組織缺損…等。 2.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3.目前體況、體檢結果為何(藉由體檢了解被保險人外觀、聲音或言語功能、精神狀況及恢復改善狀況)。 4.確認被保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追蹤檢查報告、有無合併症或後遺症以及癒後狀況。(倘有其他病症則得視情況加調閱相關病歷資料)。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普通體檢(可得知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等)(若有其他合併症得視情況加檢其他項目)。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工作、學習)、應答能力、外觀表徵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1.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2.確認被保人目前體況是否良好目前、訪視生調評估其生活自理能力、工作型態、社交情形。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並輔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評估其可保性。 |
癌症險 | 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或是完成體檢。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與功能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07 |
類別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 |
障礙情況 |
1.有心衰竭、先天性心臟病史,經藥物或手術治療仍無法改善或控制,導致心臟機能損害、血氧濃度過低者。 2.有心跳過慢、心臟傳導阻滯等,以致需裝置心律調節器者。 3.有複雜性或嚴重性心律不整(如: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心室顫動、心室早期收縮、心電圖QT間期過長等),以致心臟功能障礙者。 4.左主冠狀動脈狹窄程度達70%以上者。 5.末期心臟衰竭,以致需做心臟移植者。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心臟功能障礙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導致。如為疾病導致,則需參考該疾病的審核重點進行評估,其造成障礙原因有心衰竭、先天性心臟病、心律不整、傳導阻滯、冠狀動脈狹窄…等。 2.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3.目前體況、體檢結果為何(藉由體檢了解被保人臟器功能、外觀體況、精神狀況及疾病恢復改善狀況)。 4.確認被保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追蹤檢查報告、有無合併症或後遺症以及癒後狀況。(倘有其他病症則得視情況加調閱相關病歷資料)。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普通體檢(可得知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等)(若有其他合併症得視情況加檢其他項目)。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工作、學習)、應答能力、外觀表徵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1.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2.確認被保人目前體況是否良好目前、訪視生調評估其生活自理能力、工作型態、社交情形。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判斷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以評估其可保性。 |
癌症險 | 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若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或是完成體檢。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與功能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07 |
類別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 |
障礙情況 |
1.血色素、白血球或血小板異常者。 2.凝血因子缺乏者。 3.罕見出血性疾病者。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造血機能障礙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導致。如為疾病導致,則需參考該疾病的審核重點進行評估,其造成障礙原因有血友病、類血友病、抗磷脂質抗體症候群、血小板無力症、再生不良性貧血…等。 2.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3.目前體況、體檢結果為何(藉由體檢了解被保人臟器功能、外觀體況、精神狀況及疾病恢復改善狀況)。 4.確認被保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追蹤檢查報告、有無合併症或後遺症以及癒後狀況。(倘有其他病症則得視情況加調閱相關病歷資料)。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普通體檢(可得知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等)(若有其他合併症得視情況加檢其他項目)。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工作、學習)、應答能力、外觀表徵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1.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2.確認被保人目前體況是否良好。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判斷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以評估其可保性。 |
癌症險 | 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若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或是完成體檢。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與功能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07 |
類別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 |
障礙情況 |
1.有慢性阻塞性肺病、氣管狹窄、呼吸衰竭等,以致肺功能異常、血氧濃度過低或呼吸器依賴者。 2.肺臟切除者。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呼吸器官功能障礙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導致。如為疾病導致,則需參考該疾病的審核重點進行評估,其造成障礙原因有慢性阻塞性肺病、氣管狹窄、呼吸衰竭、肺癌、肺纖維化…等。 2.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3.目前體況、體檢結果為何(藉由體檢了解被保人臟器功能、外觀體況、精神狀況及疾病恢復改善狀況)。 4.確認被保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追蹤檢查報告、有無合併症或後遺症以及癒後狀況。(倘有其他病症則得視情況加調閱相關病歷資料)。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普通體檢(可得知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等)(若有其他合併症得視情況加檢其他項目)。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工作、學習)、應答能力、外觀表徵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1.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2.確認被保人目前體況是否良好。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判斷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以評估其可保性。 |
癌症險 | 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若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或是完成體檢。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07 |
類別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吞嚥功能 | |
障礙情況 |
1.食道嚴重狹窄經擴張術後或口腔嚴重疾病僅能進食流質者。 2.因吞嚥機能缺損而需長期以管食方式或造廔灌食維持生命者。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吞嚥功能障礙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意外或自殘導致。如為疾病導致,其原因有神經性疾病、頭部外傷、認知功能障礙、及頭頸癌治療後造成的組織缺損…等。 2.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3.目前體況、體檢結果為何(藉由體檢了解被保人臟器功能、外觀體況、精神狀況及疾病恢復改善狀況)。 4.確認被保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追蹤檢查報告、有無合併症或後遺症以及癒後狀況。(倘有其他病症則得視情況加調閱相關病歷資料)。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普通體檢(可得知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等)(若有其他合併症得視情況加檢其他項目)。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工作、學習)、應答能力、外觀表徵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1.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2.確認被保人目前體況是否良好。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判斷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以評估其可保性。 |
癌症險 | 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若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或是完成體檢。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07 |
類別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胃 | |
障礙情況 |
胃全部切除,經口飲食但無法保持理想體重的75%,或需長期全靜脈營養治療者。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胃障礙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導致。如為疾病導致,其原因有胃損傷、胃溃瘍、胃穿孔或破裂(外傷)、胃腫瘤、胃癌…等。 2.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3.目前體況、體檢結果為何(藉由體檢了解被保人臟器功能、外觀體況、精神狀況及疾病恢復改善狀況)。 4.確認被保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追蹤檢查報告、有無合併症或後遺症以及癒後狀況。(倘有其他病症則得視情況加調閱相關病歷資料)。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普通體檢(可得知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等)(若有其他合併症得視情況加檢其他項目)。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工作、學習)、應答能力、外觀表徵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1.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2.確認被保人目前體況是否良好。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判斷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以評估其可保性。 |
癌症險 | 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若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或是完成體檢。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07 |
類別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腸道 | |
障礙情況 |
1. 因醫療目的,將腸道部分外置於體表,需裝置永久性人工肛門,終生由腹表排便。 2. 因醫療目的將小腸大量切除或因先天短腸症,腸道蠕動異常或腸道吸收黏膜缺陷等,無法經口飲食保持理想體重75%,或需長期全靜脈營養治療者。核保評估要點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腸道障礙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導致。如為疾病導致,其原因有出血、感染、潰瘍或破裂(外傷)、癌前或惡性腫瘤、腸道阻塞…等。 2.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3.目前體況、體檢結果為何(藉由體檢了解被保人臟器功能、外觀體況、精神狀況及疾病恢復改善狀況)。 4.確認被保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追蹤檢查報告、有無合併症或後遺症以及癒後狀況。(倘有其他病症則得視情況加調閱相關病歷資料)。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普通體檢(可得知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等)(若有其他合併症得視情況加檢其他項目)。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工作、學習)、應答能力、外觀表徵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1.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2.確認被保人目前體況是否良好。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判斷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以評估其可保性。 |
癌症險 | 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若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或是完成體檢。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07 |
類別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肝臟 | |
障礙情況 |
1.輕度: 室內生活可自理,室外生活仍受限制者,且符合Pugh’s modification of Child-Turcotte criteria 等級之Child’s class B 者。 2.中度: (1)符合Pugh’s modification of Child-Turcotte criteria 等級之Child’s class B,且合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破裂出血者。 (2)反覆性膽道狹窄或肝內膽管結石經兩次以上手術,仍有反覆性膽管發炎者。 (3)因先天膽管阻塞或狹窄,經手術後,仍有生長遲滯或反覆膽管發炎者。 3. 重度: (1)肝硬化併難治性腹水。 (2)肝硬化併反覆發生及肝性腦病變。 (3)肝硬化併反覆發生之食道或胃靜脈曲張破裂出血。 (4)反覆發生自發性腹膜炎。 (5)肝硬化併發生肝肺症候群或門脈性肺高壓。 4. 極重度: (1)符合Pugh’s modification of Child-Turcotte criteria 等級之Child’s class C者。 (2)符合肝臟移植之條件,但未獲肝臟移植前。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造成障礙的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若為疾病所致可能為慢性肝炎(病毒性、非病毒性)、肝腫瘤、肝硬化或肝癌。 2.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3.目前體況、體檢結果為何(藉由體檢了解被保人臟器功能、外觀體況、精神狀況及疾病恢復改善狀況)。 4.確認被保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追蹤檢查報告、有無合併症或後遺症以及癒後狀況。(倘有其他病症則得視情況加調閱相關病歷資料)。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普通體檢(可得知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等)(若有其他合併症得視情況加檢其他項目)。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工作、學習)、應答能力、外觀表徵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1.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2.確認被保人目前體況是否良好。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判斷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以評估其可保性。 |
癌症險 | 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若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或是完成體檢。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六類: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尿液排泄功能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07 |
類別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腎臟 | |
障礙情況 |
1.腎臟損害: 腎臟功能永久下降,腎臟衰竭併需要透析治療或腎移植。 2.腎切除: 全部或部分地切除腎組織。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造成障礙的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導致,如為疾病導致,需參考該疾病的審核重點進行評估。 2.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3.目前體況、體檢結果為何(藉由體檢了解被保人臟器功能、外觀體況、精神狀況及疾病恢復改善狀況)。 4.確認被保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追蹤檢查報告、有無合併症或後遺症以及癒後狀況。(倘有其他病症則得視情況加調閱相關病歷資料)。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普通體檢(可得知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等)(若有其他合併症得視情況加檢其他項目)。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工作、學習)、應答能力、外觀表徵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1.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2.確認被保人目前體況是否良好。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判斷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以評估其可保性。 |
癌症險 | 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若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或是完成體檢。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六類: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排尿功能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07 |
類別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 |
障礙情況 |
1.膀胱造廔,終生須由腹表排尿者。 2.因神經受損致膀胱功能異常,無法正常排尿,需長期導尿照護者。 3.因神經病變、長期憋尿、攝護腺肥大或尿液長期無法排空引發感染後膀胱收縮力變差,導致膀胱功能失常,膀胱變大、缺乏收縮力,膀胱脹卻無尿意感,導致滿溢性尿失禁者。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泌尿器官障礙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導致。如為疾病導致,其原因有細菌感染、神經病變、末期腎病或惡性腫瘤…等。 2.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3.目前體況、體檢結果為何(藉由體檢了解被保人臟器功能、外觀體況、精神狀況及疾病恢復改善狀況)。 4.確認被保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追蹤檢查報告、有無合併症或後遺症以及癒後狀況。(倘有其他病症則得視情況加調閱相關病歷資料)。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普通體檢(可得知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等)(若有其他合併症得視情況加檢其他項目)。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工作、學習)、應答能力、外觀表徵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1.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2.確認被保人目前體況是否良好。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判斷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以評估其可保性。 |
癌症險 | 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若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或是完成體檢。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05 |
類別 | 肢體障礙者 | |
障礙情況 |
1.手指或四肢有關節移動功能的障礙。 2.手指或四肢有肌肉力量功能的障礙。 3.四肢有肌肉張力功能的障礙。 4.巴金森氏病、腦性麻痺、震顫、舞蹈病、肌躍症、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神經或肌肉性疾病等症狀,有無法隨意動作的障礙。 5.手指、足趾、四肢關節有欠缺構造的障礙。 6.脊椎韌帶骨贅變化與融合有軀幹活動的障礙。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造成障礙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2.如為疾病導致,需參考該疾病之審核重點進行評估。 3.目前體況、體檢結果為何(藉由體檢了解被保人臟器功能、外觀體況、精神狀況及恢復改善狀況)。 4.確認被保人生活狀況、環境與自理情形;是否有工作、是否可以勞動、意識狀態是否具簽訂契約能力。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追蹤檢查報告、有無合併症或後遺症以及癒後狀況。(倘有其他病症則得視情況加調閱相關病歷資料)。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普通體檢(可得知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等)(若有其他合併症得視情況加檢其他項目)。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工作、學習)、應答能力、外觀表徵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1.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2.確認被保人目前體況是否良好。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判斷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以評估其可保性。 |
癌症險 | 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若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或是完成體檢。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第八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
舊制身心障礙代碼 | 代碼 | 08 |
類別 | 顏面損傷者 | |
障礙情況 |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
鑑定向度三類 | 基準 | |
1.皮膚保護功能(b810) | 由於掌趾角皮症而對肢體關節活動困難者,請加評關節移動的功能。(如:魚鱗癬症) | |
2.皮膚其他功能(b830) | 受先天性、後天性顏面損傷疤痕而對社會生活適應困難者。(如:黑色素痣、血管瘤、神經纖維瘤、白斑等、或無汗症外胚層發育不良) | |
3.皮膚區域結構(s810) |
s810.1 1.缺鼻二分之一,單側上顎或下顎缺損二分之一以下造成明顯中線偏移者;或殘缺面積佔30%至39%,而無法或難以修復者。 2.皮膚損傷造成肥厚性疤痕佔身體皮膚31%至50%。 s810.2 1.缺鼻、眼窩、雙側上顎、下顎二分之一或殘缺面積佔40%至59%以上,而無法或難以修復者。 2.皮膚損傷造成肥厚性疤痕佔身體皮膚51%至70%。 s810.3 1.頭、臉、頸部殘缺面積佔60%以上,無法或難以修復者。 2.皮膚損傷造成肥厚性疤痕佔身體皮膚71%以上。 |
核保評估要點
保戶在申請各投保險種(如為綜合型商品,請依照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例如重大疾病保險可參考壽險、醫療險、傷害險與癌症險),除要保書告知被保人職業、健康告知外,將依本核保評估要點,視情況請保戶提供以下資料:
申請種類 | 審核重點 | 核保資料 | 審查程序 |
壽險 |
1.造成障礙原因為先天、後天疾病或意外導致。 2.了解目前狀況及影響範圍,僅影響外觀或有無合併影響其他功能(如:關節活動、呼吸、咀嚼、吞嚥功能等)。 3.如為疾病導致,需參考該疾病之審核重點進行評估。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以評估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註)。 註: ①病歷:可確認完整的治療方式、追蹤檢查報告、有無合併症或後遺症以及癒後狀況。(倘有其他病症則得視情況加調閱相關病歷資料)。 ②體檢:當超過該商品的免體檢額度或是需要有投保當下的檢驗數值,做為核保評估時,就需要客戶完成體檢或是提供體檢報告。普通體檢(可得知被保人外觀體況、精神狀況,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等)(若有其他合併症得視情況加檢其他項目)。 ③生調:當申請保額超過一定額度或是為進一步了解客戶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工作、學習)、應答能力、外觀表徵以及有無不良生活習慣、工作狀況、財務狀況時,可藉由生調方式輔助完成評估。 |
醫療險 | |||
傷害險 |
1.致成障礙原因、治療方式、追蹤情形、手術時間、癒後狀況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2.確認被保人目前體況是否良好。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判斷是否進一步取得病歷、體檢或進行生調,以評估其可保性。 |
癌症險 | 若致成障礙原因非癌症所致,則可評估其承保性。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疾病問卷 |
1.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確認障礙類別、程度與鑑定時間。 2.以問卷了解致成障礙原因、發生時間、治療方式與癒後狀況。 註:過去史雖無癌症,經評估後,若其病史為罹癌高風險因子,則需進一步提供病歷或是完成體檢。 |
年金險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 無 | 無須因身心障礙進行體況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