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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行使契約撤銷權

收到保單細審閱,契撤期內可撤銷

阿明投保了人壽保險,在收到保險單時,因要到南部出差,所以保險單連看都沒看就把它收起來,等出差回來,仔細看保險單內容後,發現與自己的需求有很大出入,想行使「契約撤銷權」,但因出差半個月,已超過契約撤銷期限,無法撤銷。

投保建議

拿到保險單後一定要馬上詳讀內容,仔細審閱是否符合當初的保險規劃,若欲撤銷,則必須在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壽險公司撤銷契約。

保險百寶箱

所謂契約撤銷權是指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壽險公司撤銷契約。

要保人依規定行使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該契約自始無效,壽險公司應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可以不論撤銷原因,但應以書面為意思表示。所謂「不論撤銷原因」指不管契約是否符合個人的需要、將來有無繳費能力、認為業務員對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不實或不清楚、或其他任何的原因。

要保人辦理撤銷的書面,格式不拘,但請要保人於書面上寫明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招攬業務員姓名、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號碼等,註明撤銷要保的意思,並蓋要保書原留印鑑及簽名,以便壽險公司迅速處理契約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