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壽險公司以保障自身權益
阿男已經工作二年了,為了讓自己可以在職場上全力衝刺、讓家人無後顧之憂,決定投保保險,可是應該找哪家壽險公司投保呢?於是阿男先上網查詢一下,有關保險相關資訊,發現保險市場上竟然多達二十多家壽險公司,再進入壽險公司專設之網站後亦發現,保險資訊琳瑯滿目,使得阿男不知該選擇哪家壽險公司投保保險?
投保建議
自民國91年1月1日起依主管機關規定,各家壽險公司應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規定,在網站或以書面資料方式,公布財務概況、商品種類、服務項目等,阿男可以從各壽險公司所提供之資訊,審慎評選適合自己的壽險公司;另外亦可從接觸的保險業務員身上評估該壽險公司提供之專業訓練是否確實。因營運健全的壽險公司,可提供完善的教育訓練,以培訓出深具專業素養的保險業務員。
保險百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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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時消費大眾可參閱各壽險公司資訊公開之內容(網際網路或書面),包括公司概況、財務概況、業務概況、各項保險商品及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等,了解壽險公司營運概況,以慎選壽險公司。
截至目前為止,壽險市場上發生保險人不願繼續經營或財務狀況發生問題無法繼續經營時之因應之道有:
一、當原股東不願繼續經營時,在主管機關的監督下,轉由他人接手經營,並將公司名稱更名,以全新風貌繼續經營。
二、當外商在台分公司之母公司或外商在台分公司本身因經營政策改變或財務狀況發生問題無法繼續經營時,在主管機關的監督下,以概括移轉方式由另一家壽險公司概括承受,繼續提供原保戶相同保障內容之服務。
三、保險業依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由安定基金於必要時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
保險安定基金相關規定如下:
保險安定基金是替問題保險業的保戶先行墊付部分求償金額,使保戶之權益能夠獲得一定程度之確保,並不是取代問題保險業的責任,因此保戶對於墊付不足的部分還是要向該問題保險業請求給付。所以消費者在選擇保險公司時還是要詳加比較注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依照「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的規定,保險安定基金對問題保險公司保戶的墊付範圍及限額如下:
墊付項目 | 墊付限額 |
身故、殘廢、滿期、重大疾病(含確定罹患、提前給付等)保險金 |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或每一被保險人之所有滿期契約(含主附約),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九十,最高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 |
年金(含壽險之生存給付部分 |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所有契約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九十,每年最高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
醫療給付(不包含長期照護給付) |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為得請求金額,每年最高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 |
長期照護給付 |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為得請求金額,每年最高以新台幣二十四萬元為限 |
解約金給付 |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
未滿期保險費 |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
紅利給付 |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九十,最高以十萬元為限 |
此外,也不是所有的保險契約都可以獲得墊付,依照「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的規定,對於下面幾種保險契約就不在墊付的範圍內:
(一)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即俗稱的地下保單)。
(二)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三)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四)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五)再保險契約。
消費者如果想要了解「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的詳細規定,可以上壽險公會網站(www.lia-roc.org.tw)查詢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