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保險的特色
微型保險的目的主要是提供經濟弱勢者基本程度的人身保險保障,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不足的缺口,所以微型保險制度的設計是以配合 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的需求為最主要的考量,具有以下幾項特色:
一、以經濟弱勢者為承保對象
二、保險金額低,保費低廉
三、保障期間較短、保障內容簡單
四、以個人保險、集體投保或團體保險方式承作
微型保險的定義及範圍
微型保險,指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之保險商品。
所稱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者或其家庭成員。但其家庭成員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逾第二款合計數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二)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家庭之家庭成員。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四)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五)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
(六)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七)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八)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九)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十)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或其家庭成員。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前項所稱家庭成員,係指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此外,保險業者也可以視國民所得、城鄉發展、實際經濟狀況、社會保險及安全制度、現有承保客戶所得分佈及核保作業等因素,於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增加前開經濟弱勢者的範圍,以擴大本業務的承保對象。
微型保險之商品種類及保險期間
微型保險商品之種類限定為一年期之傳統型定期壽險及傷害保險及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理賠方式辦理之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因微型保險商品之承保對象為經濟弱勢民眾,故微型保險商品之設計內容不含生存或滿期給付之設計,可使保費大幅降低。
微型保險之投保方式
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受限於生活費用水準及謀生技能等因素,可能散居在人口密度較低或偏遠地區,在資訊接受條件較差的情況下,一般商業保險的投保與行銷模式可能無法完全適用在微型保險的推廣上,保險業者在後續服務上也會花費較多成本,為了降低保險成本及較易接近微型保險潛在保戶,微型保險可以採取個人保險、集體投保或團體保險方式為之,使得經濟弱勢者更有機會成為微型保險的保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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